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7民初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晓龙小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五九北路武夷佳园小区*幢*号店。
经营者:潘晓龙,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晓龙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