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3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蕲春艾之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岗市蕲春县赤东镇北风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余承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湖北蕲春艾之宝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湖北蕲春艾之宝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3月1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