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01号原告:魏海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东鑫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王星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魏海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9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魏海芳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