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04号原告:赖岗华,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奥尔康照明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孙林峰。
原告赖岗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奥尔康照明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赖岗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岗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