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38号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晓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白植匀,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植匀,执行董事。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道。
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被告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以现阶段证据材料仍需补充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部落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颜世平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