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25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金铺练歌城,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团结村153号。
经营者:高希亭。
被告:高吉卫,男,1975年1月31日,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铺练歌城、高吉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