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31107号原告:小米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霖霖通讯器材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黄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霖霖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华碧芳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