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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等与广州驰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等与广州驰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广州驰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93号原告: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湾琴山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戚均良,总经理。

原告: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长间村委会涧渡村。

经营者:戚均良。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芸,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驰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新塘大道西40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俏俏。

原告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与被告广州驰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马冈镇达豪粘胶日用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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