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2号楼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露,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娅,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娅诉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苏01民初6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娅已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故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