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佳祥、张冬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11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佳祥、张冬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王佳祥,张冬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11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祥,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张冬萍,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祥、张冬萍、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被告王佳祥、张冬萍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符合以上规定,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王佳祥、张冬萍的住所地分别为杭州市江干区和滨江区,被告王佳祥、张冬萍成立的杭州卓弘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且与本案相关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区,故本案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