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汇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63号。
经营者孙秀芳,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汇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