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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昌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402民初114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昌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斗门区井岸镇昌海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4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镇昌海杂货店。

住所地: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新区一巷*号。

经营者:蓝昌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镇昌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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