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27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龙翔易捷汇品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龙翔大道***号。
注册号330483630047844。
经营者:沈良红。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龙翔易捷汇品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