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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斗门镇宜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402民初115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斗门镇宜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斗门区斗门镇宜兴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5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斗门镇宜兴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市场北侧一层B12号商铺。

经营者:邝子宜,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邝旭文,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系被告经营者的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斗门区斗门镇宜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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