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6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王彪,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彪侵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