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82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郑专春、卢自业,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美华,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王美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王美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