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4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广水和谐水暖厨具门市部,经营者彭广水,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罗庄村。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广水和谐水暖厨具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