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4民初1023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云、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官山中路17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赵婷婷,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