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08号之一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市高科技园45号楼。
法定代表人:Rondolat,EricHenriEdoua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利浦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1805号6幢二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武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巢芝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跃峰,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张跃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