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05号原告:PARKJINKU(中文名:朴振奎),男,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杰,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刘丽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