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12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洋。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