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17号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正博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
法定代表人:钟加林。
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正博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