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溪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龙溪镇小山外村。
法定代表人:陈严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龙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迪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玉环鑫嘉谕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增云。
上诉人玉环溪旗洁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玉环鑫嘉谕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玉环溪旗洁具有限公司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玉环溪旗洁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2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