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07号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林庆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垒,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彬,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赛馥芳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赛馥芳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7××××.7、名称“背包轨道(10314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2018年3月7日,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以已与广东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赛馥芳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赛馥芳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