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民初3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
负责人:郭继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兴科电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