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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2031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王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31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甘尧,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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