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31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甘尧,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