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78号原告:项伟斌,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鹰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2幢504室北首(托管-7)。
法定代表人:林飞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项伟斌与被告浙江鹰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项伟斌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