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3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巴巴超市。
经营者周志丽。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巴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2018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乔雪梅审 判 员 邰越群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汪 明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