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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品灯阁灯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品灯阁灯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品灯阁灯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61号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吴潮,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品灯阁灯饰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明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灯具区A5幢218-219号。

经营者:计永明。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品灯阁灯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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