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甘增兵,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
投资人:瞿勇刚。
申请执行人甘增兵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6)湘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醴陵市和兴机械厂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执行人甘增兵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甘增兵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为ZL20142041××××.3),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或与扣划等值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