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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张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张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张家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434号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汉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家亮,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宁,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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