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3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经营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迎宾路西侧。
经营者:王洪安,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黄召村277号。
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5031241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被告任丘市洪安水暖批发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陈学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灜,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到庭参加诉讼。
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审理期限2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