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11民初107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新桥享莱购副食品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锦海星城18-3、5。
经营者:刘小丽。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新桥享莱购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