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08号 原告:章华道,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开达不锈钢装饰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号储备库南1-3号店面。
经营者:吴泽锐,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章华道与被告义乌市稠城开达不锈钢装饰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华道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华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华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华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