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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康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1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康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康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45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康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福山庄村村委会院内北侧商厅。

法定代表人:公艳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康美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2019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以本院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为由请求放弃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3651363、23651380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及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商标权造成的经济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2万元”。

2019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犯专利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5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犯专利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1万元”。

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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