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57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浩浩,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陈华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商务中心XX区XX层XX号房LDC0234(陕西云谷公司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1MA713CBW1A。
经营者:陈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代理人:聂菲菲,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陈华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后。
2021年5月10日,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查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2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淘宝平台发布的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并禁止在平台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5月13日,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陈华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50元,多余部分退还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