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45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佰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冯兴明。
被告:冯兴明,男×××××××××××××××。
被告: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欣然。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佰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冯冯兴明、被告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东莞市佰唯塑胶有限公司、冯冯兴明、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佰唯塑胶有限公司、冯冯兴明、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