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19号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
代表人:Kein?nenTimoJuhapekka,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8年3月7日委派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凌国忠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