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008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楼。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时尚银艺首饰厂(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时尚银艺首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佳美利工业区*号*栋*楼201A,经营者莫俊雄。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时尚银艺首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