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凡,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凡侵害作品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