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23号之一原告:陈丹棋,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白,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乐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伍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丹棋与被告永康市乐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并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站上的肯泰旗舰店销售的肯泰(KENTAI)品牌多功能折叠晾晒梯侵犯其享有的名称为“多功能梯子”、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7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7)沪7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3月26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白明确不撤回起诉。
原告陈丹棋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8年4月9日,原告代理律师应法院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称,庭审中当审判长询问是否撤诉时未与原告本人商量,庭审后将开庭情况和原告沟通后,原告陈丹棋经综合考虑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得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向法院提交驳回原告撤诉的申请,指出原告就同一专利向同一商品不同的经销商多次诉讼,且在相关法院庭审后,明知涉案产品不侵权的情况下撤回起诉,而后通过网上购买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方式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恶意缠讼,并对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和实际损失,故希望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以判决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就本案而言,原告之前并未起诉过被告,被告所称原告多次针对不同经销商起诉同一产品,但未提交证据,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的制造商为被告,因此,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有关原告恶意缠讼的主张。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不撤回起诉,后原告本人考虑到庭审情况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80元,由原告陈丹棋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岳琦亩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