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98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原市场威波劳护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
经营者:葛雄卫。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中原市场威波劳护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