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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3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4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百里奚北路光彩国际**栋。

经营者:李耀东,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耀东针织百货商行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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