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初1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信景花苑A座1601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辉、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诚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轻纺城停车场19号。
经营者:戴兵。
被告:戴兵,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村湖南巷13组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诚发电器批发部、戴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