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63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鸿亿都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楼阁台村。
经营者:张世友。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鸿亿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