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6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优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301室-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梁振,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组。
经营者:郑海良,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楚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