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韩楼村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廷付,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上诉人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临沂市,上诉人住所地也在临沂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且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调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临沂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临沂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