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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重庆佰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4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重庆佰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4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父亲,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城精英国际32-10、11。

法定代表人:杨灿辉,经理。

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9层1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7318751E。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经理。

原告何驰诉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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