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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润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力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24号
案件名称枣庄润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力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庄润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力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润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润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力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50××××.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为ZL20143050××××.5“艾贴器(花形)”,杨力维指控润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杨力维提交的证据显示,杨力维的代理人于2016年11月在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通过信息网络购买,在广东省广州市××××铺收取了被诉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且被侵权人杨力维的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润诚公司以其住所地在山东省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润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润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杨力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杨力维提供的侵权证据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2016)粤律见证字第2016-AAT-JD03号《律师见证书》,该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法院以该《律师见证书》直接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行为发生地为上诉人开设的京东商城网店“润诚保健器械专营店”,网店的负责人为上诉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二审查明:杨力维以润诚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网店“润诚保健器械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杨力维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粤律见证字第2016-AAT-JD03号《律师见证书》,以证明其委托代理人在京东商城的“润诚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律师见证书》所附的:①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显示网店“润诚保健器械专营店”的经营者为润诚公司;

②交易详情资料显示:付款成功,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铺”,承运人为“百世快递”,货运单号为350641321948。

该《律师见证书》还载明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一包裹,包裹表面注明“百世快递”、快递单号为“350641321948”。

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网上购物、收货、封存等证据保全过程进行现场见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杨力维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在润诚公司于京东商城经营的“润诚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由润诚公司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杨力维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润诚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润诚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润诚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润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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