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负责人:陈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邹国。
原审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负责人:杨健。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胜公司”)及原审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语公司”)、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以下简称“乐语公司长塘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及营业场所均位于河源市。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三被告住所地及营业场所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请求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源市××××,故本案依法应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乐语公司、乐语公司长塘路分店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联合公司河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